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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医联盟宗旨
道医联盟(北京)医学研究中心,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中医药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团结全国道医医药学术研究工作者,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协调、推广的作用。建立健全道医学、道医医药、道医养生培训制度,规范应用推广行为,提高道医技术和服务水平,兴办道医事业、传承道医文化、搭建道医学习、交流平台,让传统的道医学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道医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为道医联盟,英文译名:Taoism Medical Alliance,英文缩写:TMA 。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全国从事传统医学、道医学、民间医学、中医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中医药大学、中药企业、中医机构、道教协会、道教学院、道医研究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道医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中医药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全国道医医药学术研究工作者,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协调、推广的作用。建立健全道医学、道医医药、道医养生培训制度,规范应用推广行为,提高道医技术和服务水平,兴办道医事业、传承道医文化、搭建道医学习、交流平台,让传统的道医学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住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
(一)组织、搭建道医学交流平台,汇聚道医精英人士和道医医药栋梁企业,共同为道医医药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提高海外国家和人民对于道医学的了解和认识,为中华传统道医学走向世界服务。
(二)整理和发掘道医学的理论体系、特色疗法、特色医药和道医名家,大力挖掘散落于道教内部和民间的秘方、验方等祖国医学的宝贵遗产,对有特殊疗效的技术、验方重点总结,进行鉴定,组织技术交流和推广。并积极开展道医医药技术的临床研究(包括跨学科的研究)、挖掘出具有独特疗效和保健作用的特色药物、医疗器械及保健用品。根据国家医药行业政策法规和发展趋势,保护和推广具有发展前景、道医特色、安全特效的医药产品和技术。
(三)挖掘、整理道医医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诊断技能和具有显著疗效的方剂,根据道医学的基础理论开创诊治疾病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积极开展道医技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研究和开发,成立道医专科疾病学科及道医专家组,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四)推动道医研究机构与国家各个医药主管部门、各医药科研单位和院校、各医药企业广泛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从而实现将传统道医药与现代高科技相融合,促进道医的创新发展。
(五)向道医医药研究机构和企业提供项目论证、产品研发、产品批报、生产监制、市场推广、学术交流、海外注册、科技成果转让等全方位的专业咨询服务,促进道医医药产品向科技化、专业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
(六)开展道医相关行业的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的培训和认证,培养道医人才、传承道医成果,并建立国家道医人才库。
(七)建立国内外道医医疗协作网络,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队伍,积极开展国内国际道医学术团体间的学术交流,推动道医在世界上的普及和发展。如与国外著名大学联合办学,开展道医医药人才培训;与国外研究机构合作,用现代科学知识及方法阐明道医医药的作用原理,开发道医产品;与政府机构或地方组织联合办院,建立各种形式的临床基地,以充分显示道医医药的优势,促进道医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扩大道医学在国际上的影响。
(八)发展道医养生产业:建立道医养生基地、开创道医养生品牌、开发道医养生产品、培植道医养生网络机构、弘扬道医养生文化。
(九)对道医从业者进行医药、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医德和技术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十)承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付的各项工作,承担道医医药技术评估、成果鉴定、评审认证,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本行业的信息。
(十一)向有关部门反映道医基层工作者和民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为国家制定医药政策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十二)积极完成上级部门和主管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盟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讨论和决定本联盟重要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联盟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医联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联盟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道医联盟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联盟章程规定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选举主席、副主席;
(四)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选举秘书长;
(五)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六)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七)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决定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
(八)根据联盟会议提议,增补、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
(九)授权联盟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十)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提出全国代表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四)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审议本会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主任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联盟,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联盟会议、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主席召集或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副主席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联盟会议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联盟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办公会议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办公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举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联盟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联盟会议、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主持本联盟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会设道医教育委员会、道医文化艺术委员会、道医慈善公益委员会、道医养生委员会、道医权益保护委员会、道医海外交流委员会七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联盟会议负责,职责由联盟会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从本届代表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理事会设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条 咨议委员会参议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根据道医事业建设和发展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地方道教协会、道教宫观等缴纳和道教信众捐助的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自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代表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根据国家财务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各地道教协会、道教宫观、道教院校和其他道教组织都有遵守本章程,贯彻执行本联盟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联盟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